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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惠明与陶大春、陶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惠明,陶大春,陶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3205号原告:姜惠明,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大春,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陶梁,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姜惠明与被告陶大春、陶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惠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大春、陶梁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父子,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27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但两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被告陶大春、陶梁未作答辩。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8月27日,原告(出借人、甲方)与两被告(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主要约定:借款币种和金额,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借款利率,月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注:本协议书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5.85%)的四倍计算,即借款月利率为1.95%,利随本清;还款日期,借款人应于2014年8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在该份协议书下端左侧载明:“现金收到,陶梁、陶大春。”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书、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大春、陶梁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大春、陶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惠明借款3万元。二、被告陶大春、陶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惠明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以3万元计算,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陶大春、陶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岭人民陪审员  郁金秀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