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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秀同与周其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同,周其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798号原告:周秀同,男。被告:周其德,男。原告周秀同诉被告周其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秀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秀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慕宏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