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一鸣、周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一鸣,周胜,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财保56号申请人:王一鸣,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周胜,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陈芳,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王一鸣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胜、陈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72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5200218241497)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并予以担保(PZDM20174201000000060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一鸣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胜、陈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72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5200218241497)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3306元,由被申请人周胜、陈芳各负担1653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