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890号原告冯某,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黄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谢振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汤灵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