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8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景田申请执行王福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田,王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郭景田,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福田,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郭景田申请执行王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1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郭景田于2017年6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郭景田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