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淑杰与乾安县中医院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杰,乾安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周淑杰,女。被执行人:乾安县中医院。申请执行人周淑杰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中医院人格权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被告乾安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周淑杰人民币100195.8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乾安县中医院自动交付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