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1783卞韦生与陈文阳、颜凤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韦生,陈文阳,颜凤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783号原告卞韦生,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陈文阳,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颜凤姣,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卞韦生与被告陈文阳、颜凤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威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