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杨与白城轮动方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白城轮动方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639号原告李杨,住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被告白城轮动方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涛,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白城轮动方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在补交诉讼费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据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8.00元,减半收取41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伟业审 判 员 杨国发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宏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