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霞与刘海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霞,刘海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霞,女,1969年9月8日出生,居民,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海艳,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居民,汉族,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王庆丽(系刘海艳小姑),女,1987年2月19日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申请再审人朱霞因与被申请人刘海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霞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本次纠纷中,被申请人无故挑起事端,将垃圾倒入申请人宅基地上,侵害申请人的身体权,造成伤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撤销原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刘海艳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出来倒垃圾时被朱霞和其女儿昝新红殴打,致使被申请人受伤。申请人承担该案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在此纠纷中,被申请人将垃圾倒入申请人宅基地上,起因应付主要责任。双方在发生纠纷相互殴打中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受伤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在此纠纷中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审在认定责任时结合了纠纷的成因、各方的人数、危险程度、受伤部位、受伤程度、是否持械等多种因素,认定申请人承担70%的责任,被申请人承担30%的责任。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朱霞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孙海宾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妍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