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国梅申请执行李坤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梅,李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国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坤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国梅与被执行人李坤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孙国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国梅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申请人孙国梅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国梅的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良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邹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