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帕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与闳约深美(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帕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闳约深美(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6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帕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5号院3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于洪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闳约深美(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国营第706厂北厂区)42幢平房。法定代表人:姬赟,设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帕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闳约深美(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闳约深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帕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六项,维持第四、五项;2.依法驳回闳约深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闳约深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帕诺公司向闳约深美公司退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案所涉订单产品在工厂加工完毕后,闳约深美公司对产品进行了质检,认为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故支付了50%的中期款。帕诺公司之后的合同义务是运输至闳约深美公司用户处进行安装,闳约深美公司对应的付款义务是验收合格后支付20%的款项。本案所涉合同第3.2.3款中的“验收合格”,主要是针对安装的验收,而不是对产品质量本身的验收,故帕诺公司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2.本案所涉产品运至闳约深美公司用户处,因闳约深美公司与其用户之间的纠纷,帕诺公司同意将产品暂时退回帕诺公司库房保管。2012年7月11日,帕诺公司出具《产品售后维修处理方案》,对产品作“退货”、“返回工厂”、“待甲方最终确认产品合格”、“清洁”处理。闳约深美公司同意帕诺公司对“返回工厂”部分进行维修或重新制作,即闳约深美公司仍需继续受领重新制作和维修后的货物并支付尾款。3.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待甲方最终确认合格”部分应闳约深美公司要求发往山东济宁,该部分产品价格双方确认为257143元。2012年10月31日,帕诺公司出具《产品退货清单》,2012年11月2日,闳约深美公司回复同意关于以上清单中退货产品处理方案。帕诺公司的方案中不仅包括退货,还包括本次交易的最终清算方案,即闳约深美公司应当受领除退货清单以外的所有货物,帕诺公司退还闳约深美公司70348元,闳约深美公司已经表示同意。4.闳约深美公司一直未受领货物,并向帕诺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将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即闳约深美公司拒绝受领产品。实际上,闳约深美公司未另行采购替代产品,故闳约深美公司是因自身原因故意不受领维修和重做后的产品,并对帕诺公司进行了欺诈。5.帕诺公司一直要求闳约深美公司受领货物和支付尾款,并在2014年1月9日正式发函要求闳约深美公司告知送货地址,但闳约深美公司一直未予理睬。综上,本案帕诺公司产品根本不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闳约深美公司也同意在维修或重做后受领货物,并同意帕诺公司提出的最终交易清算方案。闳约深美公司之后以欺诈手段拒绝受领货物,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本案的过错方在闳约深美公司,双方应当按照2012年11月2日帕诺公司提出的清算方案,由帕诺公司退还闳约深美公司70348元而结束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一审判决帕诺公司承担违约金、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案过错方是闳约深美公司,帕诺公司不存在一审认定的“迟延交货、交付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且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以帕诺公司具有过错为前提,故判决帕诺公司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违约金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本案中闳约深美公司并未举证其遭受实际损失,其所称另行购买第三方产品属虚假陈述。在闳约深美公司未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承担9万多违约金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三、对于帕诺公司一审要求的库房管理费,由于帕诺公司不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存放完全是为闳约深美公司利益,故存放费应由闳约深美公司承担。闳约深美公司辩称:不同意帕诺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闳约深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帕诺公司向闳约深美公司退还因退货、质量问题维修未交付的货款300427元,要求帕诺公司赔偿闳约深美公司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费用175516元,要求帕诺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28092元及家具未有、未达到欧标认证的违约金1458186元,要求帕诺公司支付律师费33000元。帕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要求闳约深美公司支付库房管理费14150元(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按50平米,每平米0.5元计算)、物流费用10360元、货款15703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21日,闳约深美公司作为甲方,帕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闳约国际设计产品定制购买合作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附件《产品订购清单》所列产品,产品具体内容要求全部按照附件为准;乙方所提供的全部产品应达到欧标(CE)认证,未达到欧标(CE)认证标准,视为未交付产品;如果附件中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自产品(无论是独立还是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交付至最终用户之日起算,但无论如何,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不应低于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惯例规定的期限;产品及其部件需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及国际级环保标准,当两种标准有冲突时,以最高标准为准;产品材质、颜色、规格、数量等均以《产品订单》为准;甲方对产品的接受并不影响乙方对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义务,对甲方或甲方用户在使用时发现的产品在安装、制造、材料和工艺等方面的缺陷,乙方仍应承担责任;产品价格以《产品订单》价目为准,除非另有约定,产品价格均为乙方将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价格,已经包含服务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增值税以及其他类似税费,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乙方负责产品的运输、安装等事项;甲方需在每笔订单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订单总款额的30%的费用支付给乙方,作为该笔订单的首期款;乙方在产品制作完毕后通知甲方质检,甲方质检通过后表示满足进场基本条件,质检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订单总款额的50%费用给乙方,作为该笔订单的中期款,订单产品中的全部产品进场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该笔订单全额发票,甲方收到等额正式发票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订单总款额的20%的费用,作为该笔订单的尾款;甲方将定期(具体时间为2012年3月5日)到乙方工厂验收,由此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最终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欧标(CE)认证,则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该订单总额2倍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如甲方于产品交付后的任何时间发现未达到欧标(CE)认证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该订单总额2倍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如甲方未按时付款,每延迟1日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3‰的违约金,超过15日的按照全款3%的违约金计算;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货、延迟安装调试、延迟通知质检或验收等原因)使产品未能在规定供货时间表期限内进行的,则每延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订单总额3‰的违约金,延迟超过7日的,自第七日起,违约金比例上升为3%,乙方不能交付合格产品超过15日或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不能交付合格产品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产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未能如期向甲方客户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本条款的每日违约金少于人民币100元时,以100元计;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2011年12月21日,闳约深美公司作为下单公司,帕诺公司作为接单公司,共同确认了《配饰产品方案订货单》,该订货单记载下单日期为2011年12月21日,送货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送货地点为丽宫玫瑰园七号,并对产品的使用区域、品名、图片、规格、材质、数量、单价、合计金额进行了约定。经核,产品合计金额共计729093元。2011年12月23日,闳约深美公司给付帕诺公司货款218728元。2012年5月22日,闳约深美公司给付帕诺公司货款353330元。闳约深美公司、帕诺公司均称该金额是经双方认可的。2012年7月11日,帕诺公司出具《产品售后维修处理方案》,记载44件产品的使用区域、品名、图片、规格、材质、数量、维修方案。帕诺公司称该方案上另行手写的“所有合格产品需待甲方客户最终确认产品是否合格”并非帕诺公司书写,而是闳约深美公司后添加的。此后,闳约深美公司在该方案上对维修方案进行了标注,并签署“以上列明需重新制作产品最长工期不能多于30天,维修产品最长工期不超15天”,于2012年7月13日传真回复给帕诺公司;闳约深美公司不认可手写的“所有合格产品需待甲方客户最终确认产品是否合格”是其添加的,称其收到该方案时就有该内容。2012年8月13日,闳约深美公司出具《配饰产品未送货清单》,记载5件产品的使用区域、品名、图片、规格、材质、数量、单价、合计金额,金额共计230079元。2012年10月24日,闳约深美公司致函帕诺公司,载明按照双方签订的《闳约国际设计产品定制购买合作合同》约定,帕诺公司应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产品全部生产完毕,现闳约深美公司要求帕诺公司自本函发出之日起两日内将《产品售后维修处理方案》中所有“待甲方最终确认产品合格”的产品发往山东如意置业公司,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1号,如逾期仍未发货则闳约深美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帕诺公司无法提供清单所列产品,闳约深美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帕诺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经闳约深美公司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未按约定维修完毕产品,请帕诺公司提供解决方案并答复闳约深美公司。该函附件为《产品售后维修处理方案》。2012年10月31日,帕诺公司出具《产品退货清单》,记载14件产品的使用区域、品名、图片、规格、材质、数量、单价、总价,金额共计227383元,并注明“1.请贵司确认该退货清单,待贵司签字盖章确认后,我司安排发货。2.该项目总合同额为729093元,贵司已支付我司产品首付款及中期款共计572058元,还应支付我司货物尾款157035元;扣除退货产品金额227383,我司应退还贵司货款70348”。2012年11月2日,闳约深美公司在该清单上签署意见并回复给帕诺公司:1、同意贵公司关于以上清单中退货产品处理方案;2、本函发出2日内请根据我公司2012年10月24日催促函中列明“待甲方最终确认产品合格”产品发往函中列明地址;3、本函发出后2日内请针对维修及验收不合格产品提出解决方案;4、退款于本函发出2日内退到我公司指定帐户。闳约深美公司、帕诺公司均认可该清单记载的是闳约深美公司不再接收由帕诺公司收回的产品,相应货款从总货款中扣除。2012年11月8日,帕诺公司出具《合格产品送货单》,记载23件产品的使用区域、品名、图片、规格、材质、数量,并注明:“1.请贵司确认该合格产品送货清单,经贵司确认后,我司会及时安排发货。2.按照合同规定,我司只负责北京市区送货安装的相关费用,外阜送货我司不承担相关费用。3.我司可以安排物流发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山东省),但运费需由贵司承担,物流运输费用在3600元左右,包装费600元左右。(如贵司要求产品打木架,费用另算)4.贵司也可自行安排发货”。经核,该送货单产品金额共计257143元。闳约深美公司、帕诺公司均认可该送货单上的货物是帕诺公司已向闳约深美公司交付的货物,但闳约深美公司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闳约深美公司称因帕诺公司未能如期交付产品,闳约深美公司被迫向第三方采购代替产品,货款总额175516元,并提交《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2份、《销售合同(家具产品)》1份、《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1份、《证明》2份予以证明。《销售合同(家具产品)》是闳约深美公司与北京美可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可泛美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签订的,记载闳约深美公司向美可泛美公司购买客厅沙发、客厅沙发扶手、客厅沙发榻、地下室娱乐沙发、地下室娱乐沙发扶手,金额共计77754元,交货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2份《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均是闳约深美公司与北京班迪斯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班迪斯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签订的,记载闳约深美公司向班迪斯公司购买餐边柜、方茶几、双人床、电视柜、床头柜、边柜等,交货时间为2012年11月2日,金额分别为22443元、55264元。2份《证明》分别为闳约深美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向美可泛美公司出具的,证明闳约深美公司委托其出纳于晓雪以其个人账户代闳约深美公司支付合同货款77754元;于2012年10月31日向班迪斯公司出具的,证明闳约深美公司委托其出纳于晓雪以其个人账户代闳约深美公司支付两笔合同货款总计77754元。《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记载于晓雪账户于2012年7月30日向北京馨艺雅杰装饰中心转账77754元;于2012年11月6日、2013年3月11日、2013年7月29日、2013年12月15日分别向班迪斯公司指定账户中转账77707元、6016.5元、4011元、10027.5元。帕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认为与本案无关。闳约深美公司提交《关于要求尽快办理退款及退货的律师函》1份,据以证明其委托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卓律师所)致函帕诺公司,要求帕诺公司退还闳约深美公司货款300427元并赔偿给闳约深美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帕诺公司收到函件后仍拒不退还。《关于要求尽快办理退款及退货的律师函》记载,2013年2月4日,汉卓律师所受闳约深美公司的委托,向帕诺公司发出该律师函,载明鉴于闳约深美公司与帕诺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的《闳约国际设计产品定制购买合作合同》,合同约定闳约深美公司以订单方式向帕诺公司购买指定家具,订单总额为729093元;合同“产品质量及质保”条款中约定:帕诺公司提供的产品应达到:欧标(CE)认证,未达到欧标(CE)认证标准,视为未交付产品;帕诺公司向闳约深美公司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及国际级环保标准,当两种标准有冲突时,以最高标准为准;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因帕诺公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交货、迟延安装调试、延迟通知质检或验收等原因)使产品未能在规定供货时间表期限内进行的,则每延迟一日,帕诺公司向闳约深美公司支付该订单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延迟超过7日的,自第7日起,违约金比例上升为百分之三,帕诺公司不能交付合格产品超过15日或闳约深美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帕诺公司不能交付合格产品的,闳约深美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并要求帕诺公司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产生的费用,因帕诺公司违约行为导致闳约深美公司未能如期向闳约深美公司的客户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本条款中的每日违约金少于100元之时,以100元计;帕诺公司须确保供货产品的质量符合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及由质量引起的相关问题,帕诺公司负全责,并负责所有提供产品的一切售后服务,同时承担由此给闳约深美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上述到期应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守约方可以从其应向对方支付的到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进一步补偿;合同签订后,闳约深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帕诺公司支付了总计572058元的首期款及中期款;由于帕诺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帕诺公司与闳约深美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签署《产品售后维修处理方案》,双方针对帕诺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的不同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重新制作”、“退货”、“待委托人最终确认产品合格”等不同的处理方案;自《产品售后维修处理方案》签署后,帕诺公司一直未能按照该方案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截至本律师函出具之日,帕诺公司尚有大量产品(产品清单详见本律师函附件-、附件二)未向闳约深美公司合格交付;帕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闳约深美公司无法向客户交货,为闳约深美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故此律师接受委托函告帕诺公司:对于帕诺公司未能如期交付的产品,闳约深美公司将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帕诺公司应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将共计300427元的退货款项支付给闳约深美公司;对于帕诺公司违约行为给闳约深美公司造成的损失,闳约深美公司保留追索的权利;请帕诺公司在收到本函48小时内给予书面的、明确的、正面的回复;若帕诺公司无视闳约深美公司上述函告及明确要求,闳约深美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帕诺公司对该律师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并未收到该函件。经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该函件于2013年2月5日妥投。闳约深美公司提交《(2013)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1份、代理费发票1张,据以证明因帕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闳约深美公司支付律师费33000元。《(2013)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系闳约深美公司作为甲方,北京市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卓(南通)律师所)作为乙方,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约定甲方因帕诺公司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周霞律师为甲方与帕诺公司纠纷案的第一审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33000元的律师代理费,乙方出具正式发票,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代理费发票系汉卓律师所于2013年11月27日开具的,记载购货单位为闳约深美公司,代理费金额为33000元。帕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闳约深美公司提交家具照片若干张,据以证明帕诺公司提供的家具不符合质量要求,亦不符合欧标CE认证,帕诺公司未向闳约深美公司交付欧标CE认证证书。帕诺公司称不能证明照片中是帕诺公司的产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帕诺公司提交货物清单一份,称是其于2012年10月31日出具的,据以证明闳约深美公司未提取的货物情况。该清单记载的产品总金额为457462元,其中第1-11项备注为退货的产品,与前述2012年10月31日帕诺公司出具的《产品退货清单》一致,另有三件产品备注为维修。闳约深美公司以该清单无闳约深美公司签字或盖章而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帕诺公司称因闳约深美公司变更合同中的交货地点而产生了货物搬运费,并提交北京新时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合同书1份,记载发货人为帕诺公司,收货人为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1号,货物为家具,费用3500元;东莞日达天一物流公路运输专用单1份,记载日期为2012年5月25日,收货人为帕诺公司,货物为家具8件,运费800元;北京好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搬运及装配合同1份,记载客户为帕诺公司,到位时间为2012年5月25日下午,内容为仓库卸7.2米车,实际付费1440元;客户为帕诺公司的北京华夏兄弟搬运合同单4份,分别记载:到位时间为2012年5月28日,搬出地为库房,搬入地为顺义丽宫花园,实际付费1900元;到位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搬出地为库房,搬入地为丽宫别墅-库房,实际付费670元;到位时间为2012年6月3日上午,搬出地为库房,搬入地为丽宫别墅-库房,实际付费670元;到位时间为2012年6月3日上午,搬出地为丽宫别墅,搬入地为库房,实际付费1380元。闳约深美公司以上述证据无闳约深美公司的签字、盖章,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为由对其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帕诺公司提交公证书2份,据以证明闳约深美公司、帕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磋商情况。公证书记载闳约深美公司员工李妍与丽宫秦露的QQ聊天记录及李妍、秦露、闳约深美公司员工门晶晶之间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记载:2012年5月23日,秦露“咱们家具是周日或周一可以进场对吧”;2012年5月24日,李妍“昨晚已经发货了,路上不出问题明晚或者后天差不多就能到北京,到了会联系您的”;2012年5月25日,秦露“那咱们周一几点到丽宫呢?那周一差不多可以一起进场否?”;李妍“后来发的货今天发出来,但不能确定能进场,我们要去大兴物流站提货再送顺义,第一批货周一可以送,中午之前能到场”;2012年5月29日秦露向李妍发送“丽宫家具问题需厂家处理”、“丽宫配饰产品家具订单”、“丽宫”几份文件,并询问李妍“表格你收完了吗;都知道家具目前的问题了是吗;明天这些问题是否能都解决;最重要的就是面料的问题;太严重了;还有其他的那些”,李妍回复“看到了,明天送货时会让师傅修的;我会跟师傅说的,让他带上工具去修”;2012年10月8日,秦露询问“我们上次订的那批家具,不是有一些需要退货的有一些在维修对吧,关于退货的家具,我们需要去你们展厅看有现货成品的家具;那个产品售后维修处理方案单你那边有一份吧”,李妍回复“有”秦露“我们今天去你们展厅选一下需要退货家具的成品;店里都有那些成品是吗”,李妍“不能保证全部退货的产品都有,只能去看一下哪些你们可以选,最近展厅出现货比较多”,秦露“你能把那个产品售后维修处理方案单子给我发一下电子版的,清楚的单子”,稍后李妍向秦露发送了文件“丽宫产品家具售后处理方案”,并答复“我查了,没有退货那些产品的现货,如果你们可以选择其他产品替代的话可以去选一下,如果要完全一样的展厅目前没有现货”。电子邮件记载:2012年6月1日,秦露向李妍发送“帕诺问题家具(6.1)”文件;2012年10月9日,李妍向秦露发送“丽宫产品现货”;2012年10月16日,李妍向门晶晶发送“丽宫”文件;2012年11月2日,李妍向门晶晶发送“丽宫产品家具退货清单”;2012年11月8日,李妍向门晶晶发送“丽宫合格产品送货单”,同日门晶晶回复李妍“可以安排发货”,李妍向门晶晶发送“我司视同贵司已确认发货产品清单,但还请按照发货清单备注说明,请贵司以邮件或传真确认同意支付发货至山东的相关物流运输、包装费用”,门晶晶向李妍发送“收货人:山东如意置业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1号,联系人:任友兰182XXXX****”,随后李妍就其向门晶晶发送的“我司视同贵司已确认发货产品清单,但还请按照发货清单备注说明,请贵司以邮件或传真确认同意支付发货至山东的相关物流运输、包装费用”向门晶晶发送“为避免延误发货,请贵司尽快确认以下内容”,门晶晶回复李妍“同意支付发货至山东的相关物流运输、包装费用”;2012年11月12日,门晶晶向李妍发送“丽宫项目退货产品款项请汇入如下账户:闳约深美(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蒋宅口支行”。闳约深美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中提到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说明帕诺公司明知产品是有质量问题的。2014年1月9日,帕诺公司向闳约深美公司发送函件,内容为“我司已于2012年11月10日将丽宫家具(合同编号:H10-0100-009)中所需维修产品全部修复完毕,因该合同部分家具应贵司要求配送过不同的送货地点,我方多次电话与贵方沟通送货事宜,但至今贵司未向我方提供详细的送货地址。故发此函告知,请贵司尽快书面提供详细送货地址,以便我方送货”。闳约深美公司认可收到该函件,但提出发件日期是在闳约深美公司起诉之后。帕诺公司提交2012年3月29日北京西至广州东的火车票复印件3张、火车票手续费2张,据以证明帕诺公司为闳约深美公司工作人员支付火车票等费用到东莞工厂验货。闳约深美公司以证据无原件为由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帕诺公司提交《说明函》、《检测报告》、《合格公证》各1份,称是其原材料供货商向其提供的原材料检测报告,据以证明其使用的原材料均达到欧标,是合格的。《说明函》系东莞市厚街璞玉家具厂于2014年2月13日出具的,内容为“东莞市厚街璞玉家具厂与北京帕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属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我厂负责北京帕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家具产品的定制生产。我厂与北京帕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丽宫闳约家具采购合同,下单内容见附件清单。该批家具应贵司要求油漆及板材采用欧标标准生产。我司已按照达到欧标标准的要求交付货物。所生产产品均由原材料厂家提供欧标证明文件。该批产品已于2012年5月23日及25日分批由工厂发出,并于5月28日交付贵司。由于贵司原因部分产品滞留工厂”。《检测报告》系中鼎检测机构于2013年7月18日出具的,记载送样单位为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样品名称为NC底漆/NC面漆/PU底漆/PU面漆,收样日期为2013年7月13日,完成日期为2013年7月18日,检测结论为依据指定的范围,参考现有的分析方法以及送样单位提供的物料清单,6种高度关注物质在送测样品中的含量都低于0.1%;物质名称为镉、全氟辛酸铵、全氟辛酸经、邻苯二甲酸二戊酯、4-壬基酚、氧化镉。《合格公证》载明:PFSCorporation公司,即C.A.R.B认可的第三方公证机构TPC-3特此承认,混合木材产品符合甲醛排放标准(ATCM:加利福尼亚州法案,第17册,第93120-93120.12条);产品批号为20130627,生产日期为从2013-06-26到2013-07-01。闳约深美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帕诺公司提交《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质检费发票复印件1张,称因闳约深美公司认为帕诺公司产品不合格,故帕诺公司于2014年6月对产品进行了内测,据以证明其产品达到欧标标准。《检验报告》系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中心于2014年6月11日出具的,记载样品为床头柜1件,委托单位为帕诺公司,送样日期为2014年6月5日,检验依据为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检验项目为甲醛释放量,检验结论为合格。质检费发票系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出具的,金额为800元。闳约深美公司以证据无原件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检验的产品不能确定是向闳约深美公司供货的,送检时间距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两年多,无法反映当时的产品情况,鉴定是帕诺公司为内测而做的,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闳约深美公司与帕诺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帕诺公司提交的物流合同以及闳约深美公司、帕诺公司之间的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显示,帕诺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将产品运至合同指定地点;闳约深美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帕诺公司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帕诺公司表示会派人维修;2012年5月30日,帕诺公司再次向合同指定地点送货;2012年6月1日,闳约深美公司向帕诺公司发送“帕诺问题家具(6.1)”文件;2012年6月3日,帕诺公司将产品从合同指定地点搬出运至其库房。2012年7月11日,帕诺公司向闳约深美公司出具《产品售后维修处理方案》,闳约深美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进行了回复。帕诺公司自述闳约深美公司要求帕诺公司将全部产品拉回库房。从上述情节可知,帕诺公司交付产品后,闳约深美公司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将全部产品退回。根据闳约深美公司、帕诺公司提交的证据,此后帕诺公司仅交付了《合格产品送货单》上记载的产品,核计金额257143元。闳约深美公司已向帕诺公司支付货款572058元。现闳约深美公司要求帕诺公司退还货款300427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帕诺公司要求闳约深美公司支付货款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闳约深美公司主张的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费用,闳约深美公司提交了2012年7月2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家具产品)》、2012年10月31日签订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以及闳约深美公司向第三方支付货款的凭证。法院认为,在汉卓律师所受闳约深美公司委托于2012年2月4日向帕诺公司寄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办理退款及退货的律师函》中记载,对于帕诺公司未能如期交付的产品,闳约深美公司将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由此可知,在2012年2月4日时闳约深美公司尚未就帕诺公司未能交付的产品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而闳约深美公司上述两次购买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2月4日之前,故法院难以认定其是就帕诺公司未交付产品而向第三方采购替代产品,闳约深美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闳约深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认为,帕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有延迟交货、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应向闳约深美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应以闳约深美公司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帕诺公司应按其应退还闳约深美公司货款的30%向闳约深美公司支付违约金为宜。经法院核算,违约金应为90128.1元。关于闳约深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闳约深美公司、帕诺公司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闳约深美公司亦举证证明了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帕诺公司主张的库房管理费,法院认为,退货是因帕诺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在退货之后,帕诺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才向闳约深美公司发函要求闳约深美公司提供送货地址,故产品占用库房所发生的库房管理费应由帕诺公司自行承担。关于帕诺公司主张的物流费用,根据帕诺公司提交的物流合同及闳约深美公司、帕诺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可以认定收货人为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1号的物流费用3500元是帕诺公司按照闳约深美公司指定地址发货所产生的,闳约深美公司在电子邮件中同意承担该项费用,故闳约深美公司应向帕诺公司支付该笔物流费用。关于其他几笔物流费用,从物流合同中记载的发生时间及搬出地、搬入地,可以认定是帕诺公司向闳约深美公司交付产品及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退货而发生的物流费用,应由帕诺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帕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闳约深美公司货款300427元;二、帕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闳约深美公司违约金90128.10元;三、帕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闳约深美公司律师费33000元;四、闳约深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帕诺公司物流费用3500元;五、驳回闳约深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帕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在于:1、对于《配饰产品未送货清单》中的金额为230079元的商品,帕诺公司是否应退还闳约深美公司相应货款;2、帕诺公司是否应向闳约深美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关于争议焦点1,帕诺公司主张《配饰产品未送货清单》中的商品,因闳约深美公司拒绝受领而未交付,故不同意退还此部分货款。闳约深美公司主张帕诺公司最初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后全部货物均由帕诺公司取回,双方签署《产品售后维修及处理方案》,后帕诺公司未能在合理时间交付货物,属于违约,应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配饰产品未送货清单》中列明的商品包括两个沙发、两个配餐柜及一个电视柜,上述货物在双方2012年7月13日《产品售后维修处理方案》中的处理方案分别为返回工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工艺无法达到甲方要求则退货;返回工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修,重做(30天)。此后,闳约深美公司未实际收到上述货物,虽然帕诺公司主张系因闳约深美公司拒绝受领,但根据双方的举证,闳约深美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帕诺公司发函声明帕诺公司未如期交货构成违约,而帕诺公司直至2014年1月8日向闳约深美公司发函要求履行交货义务,帕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合理时间内要求继续履行交货义务,亦未能证明闳约深美公司明确拒绝受领货物,故本院不予采信帕诺公司该项上诉主张,帕诺公司应向闳约深美公司退还货款。一审法院认定的退还货款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帕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有延迟交货、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应向闳约深美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以闳约深美公司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的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双方于合同中针对律师费用的分担进行明确约定,一审法院判令帕诺公司支付闳约深美公司律师费用并无不当。另,关于帕诺公司主张的库房管理费,因帕诺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发生退货,因此导致的库房管理费用理应由帕诺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帕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5元,由北京帕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金园园审 判 员 刘正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张旭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