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王书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王书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808号原告: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路19号。法定代表人:项振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应,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玲,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原告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应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海华建设劳���承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