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0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生,无极县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生,无极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30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应受偿26906元,尚未受偿26906元,受理费473元,执行费3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四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此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30执229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成金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