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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郝占渊诉被告王苏和、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占渊,王苏和,杨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028号原告郝占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王苏和,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杨丽霞,女,身份信息及住址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占渊诉被告王苏和、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占渊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占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彦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