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龙与赵惠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龙,赵惠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2378号原告:高龙,男,195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赵惠珍,女,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高龙诉被告赵惠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龙、被告赵惠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232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茶叶生意,与被告已经去世的公公许洪胜有业务往来。2015年,原告把丁仙洪的一笔货款23298元打到被告银行卡上,被告不应当拿这笔钱,应当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这笔钱是耿亚平打到我卡上的,被告无权跟我要这个钱,我公公是与原告有生意往来,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耿亚平的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1页。2、账本复印件1页。被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后,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高龙与被告公公许洪胜有茶叶生意往来,许洪胜已经去世。2015年2月17日,耿亚平将23298元打入赵惠珍账户。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是由耿亚平将23298元打入被告赵惠珍账户,而非原告高龙,而原告高龙未能举证证明与耿亚平关系,故原告高龙要求被告赵惠珍将该笔款项返还其本人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元,由原告高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