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范文军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军,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2239号原告:范文军,男,1983年9月6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杨明,男,1986年5月4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平,女,1965年3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杨明母亲。原告范文军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文军、被告杨明委托代理人黄秀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杨明偿还我借款1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4日,杨明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日期。2017年2月5日,杨明在武威修建园区拉运材料时,因资金短缺再次向我借款现金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也未约定还款日期,两次借款总计1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这两笔借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杨明委托代理人黄秀平辩称,2016年10月4日,杨明向范文军出具10万元的借条,借款属实。但这笔借款是与范文军、杨仁年共同投资修建工程的,范文军给杨明打了10万元款,但他没有去,杨明给他打了借条。之后,杨明将这笔资金转给了杨仁年。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一直未能付清,我们手头现在也没钱待工程款结上后,我们会尽快偿还。对于2017年2月5日,杨明向范文军出具的5万元借条,字是杨明的,具体情况杨明自己清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杨明因资金紧张向范文军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7年2月5日,杨明又向范文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这两笔借款经范文军多次催要无果后,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杨明向范文军借款,并出具借条两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杨明应当偿还范文军借款。虽然杨明委托代理人黄秀平辩称,10万元的借款是由范文军、杨仁年和杨明三人共同投资工程的工程款,但杨明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杨明应当偿还范文军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明偿还范文军借款15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杨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