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允友、蔡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允友,蔡美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894号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允友。被告:蔡美琴。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允友、蔡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