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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荣付与孙建栋、沧州临港展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付,孙建栋,沧州临港展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079号原告:刘荣付,男,1982年10月4日生,现住唐山市滦南县。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栋,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沧州临港展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农场黄赵公路北原外贸地毯厂南。负责人:高国洪,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79189811X。负责人:归洪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付、孙建栋诉被告沧州临港展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