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勤文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勤文,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郯城县高峰头镇麦坡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勤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占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勤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徐勤文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郯城县高峰头镇麦坡村东南的杨树砍伐,造成滥伐林木49株,折合立木蓄积18.1287立方米。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徐勤文主动到郯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勤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证人刘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表及现场照片、林业局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勤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勤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占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奉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