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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强与郝明齐、孟友、石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郝明齐,孟友,石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315-2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出生1963年09月06日,身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郝明齐,男,汉族,出生1986年05月10日,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孟友,男,汉族,出生1967年07月15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石安全,男,汉族,1961年6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强与郝明齐、孟友、石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石安全长安牌小型汽车(车号:豫Q7x**)、丰田牌小型汽车(车号:豫QDx**)、丰田牌小型汽车(车号:SFxx9),现因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石安全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王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石安全长安牌小型汽车(车号:豫Q7x**)、丰田牌小型汽车(车号:豫QDx**)、丰田牌小型汽车(车号:SFxx9)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信义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