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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与唐乐旭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吕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唐乐旭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吕玉军,赫红玲,吴志兵,高丽娟,赫宝军,博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749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82679343U。负责人:杨泽城,职务:行长被告:唐乐旭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63号。法定代表人:吕玉军被告:吕玉军,男,1966年8月1日生,现住唐山市古冶赵各庄南厂里东北区,。被告:赫红玲,女,1975年10月8日生,现住唐山市,。被告:吴志兵,男,1966年6月24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高丽娟,女,1965年5月2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赫宝军,男,1979年6月21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博丽丽,女,1979年11月18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诉被告唐乐旭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吕玉军、赫红玲、吴志兵、高丽娟、赫宝军、博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25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承担。审判员  孙满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毕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