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艾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程皂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艾利,程皂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2665号原告曹艾利,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孙新会,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皂六,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妫水北街70号。负责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原告曹艾利与被告程皂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艾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新会;被告程皂六;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艾利诉称,2016年12月15日,程皂六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北西路3.1公里处时将我(在路边上行走)撞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皂六负全部责任。我受伤后,经延庆区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右骨、右肘外伤疼痛。程皂六驾驶的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程皂六给我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4044.86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250元、误工费123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19594.86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程皂六辩称,我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曹艾利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程皂六驾驶的车辆(×××)确实在我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在保险期内,我公司同意赔偿曹艾利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18时40分,程皂六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北西路3.1公里处时将曹艾利(由南向北在路边上行走)撞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大队认定,程皂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艾利经北京市延庆区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延庆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右骨、右肘外伤疼痛。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6日,曹艾利在北京市延庆区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延庆医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4044.86元。程皂六驾驶的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内。庭审过程中,曹艾利向本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诊断证明书8张、医疗费收据20张、门诊手册一本,证明事故的发生地点、责任认定以及其伤情和误工时间。经质证,被告程皂六、保险公司对原告曹艾利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误工天数82天不予认可,认为误工天数过多。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门诊手册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程皂六驾驶车牌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曹艾利撞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程皂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此造成原告曹艾利身体受伤,被告程皂六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被告程皂六驾驶的车牌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内,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曹艾利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原告曹艾利的诉求,1、医疗费4044.86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作证,且被告程皂六、保险公司也均予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2、营养费900元,因原告曹艾利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故本院不能全部支持。但考虑原告曹艾利伤情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7天的营养费,每天按30元计算,计210元;3、护理费2250元,因原告曹艾利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医嘱证明,证实需要护理,故对原告曹艾利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误工费12300元,因原告曹艾利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故本院也不能全部支持。但结合原告曹艾利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本��酌情确定40天的误工费,每天按150元计算,计6000元;5、交通费100元,结合原告曹艾利就医次数,其要求100元的交通费合情合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赔偿原告曹艾利医药费四千零四十四元八角六分、营养费二百一十元、误工费六千元、交通费一百元,以上共计一万零三百五十四元八角六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曹艾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五元,由被告程皂六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孟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