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金瓯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尔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金瓯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尔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瓯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东五里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方志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华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40号。法定代表人:刘莹瑾,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金瓯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华尔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1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金瓯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虽然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石家庄××西区,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