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帅、杨素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帅,杨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辽1104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执行人罗帅,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富雅嘉园小区。被执行人杨素兰,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大洼区客运站退休职工,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富雅嘉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帅、杨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121民初30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罗帅、杨素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