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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继坤与周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坤,周从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715号原告:张继坤,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周从辉,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坤与被告周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卜文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