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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延辉、吴启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辉,吴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辉,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吴启辉,男,生于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辉与被执行人吴启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巴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吴启辉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延辉、朱凯债务50718.83元及其利息。因该案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延辉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巴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