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宗华与蒋利平、罗庆会、蒋光勤、蒋罗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宗华,蒋利平,罗庆会,蒋光勤,蒋罗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蒋宗华,男性,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蒋利平,男性,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罗庆会,女性,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蒋光勤,男性,汉族,1938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蒋罗宾,男性,汉族,1993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合江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蒋宗华申请执行蒋利平、罗庆会、蒋光勤、蒋罗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蒋利平、罗庆会、蒋光勤、蒋罗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宗华赔款17500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用5000元(含鉴定费4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鞠青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