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阳与侯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侯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89号原告刘阳,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侯丽花,女,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侯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确切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阳负担。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贺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