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8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某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8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清,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1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7]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佩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底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清先后三次故意破坏由鹰潭市盛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放置在贵溪市四冶生活区内的四只公益捐衣箱挂锁,并将捐衣箱内他人捐献的旧衣物全部盗走,后将盗得的旧衣物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80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清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清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衣旧有爱”项目是鹰潭市义工联合会、鹰潭市慈善总会和鹰潭市盛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发起的环保公益项目。2016年8月底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清先后三次故意破坏由鹰潭市盛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放置在贵溪市四冶生活区内的四只公益捐衣箱挂锁,并将捐衣箱内他人捐献的旧衣物全部盗走,后将盗得的旧衣物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80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清被抓获归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本案的来源系马某于2017年1月17日报案而案发,贵溪市公安局于1月20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刘某清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份,其到贵溪市四冶生活区收购旧衣服时看到生活区放了四个“衣旧有爱”的箱子,用来收居民不要的废旧衣服,后来其收购的旧衣服明显比以前少很多,变萌生了偷里面旧衣服的想法。2016年9月份,其先后三次到鹰潭市盛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放置在贵溪市四冶生活区内的四只公益捐衣箱,并将捐衣箱内他人捐献的旧衣物全部盗走,三次后将盗得的旧衣物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80元。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其系鹰潭市盛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公司再贵溪市四冶小区放置了公益箱,希望小区居民家里不穿的旧衣服不要随意扔了,将旧衣服放在箱内,然后将旧衣服回收,2016年9月份,有部分箱子遭到破坏并将箱子内旧衣服偷走了,其在四冶听附近的住户说有一名秃头的男子经常撬捐衣箱的锁并偷里面的衣服,其设法搞到了这个人的名片。4、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看到刘某清撬锁将箱子内的衣物盗窃,其拿过他的一张名片,联系人为“青柳”的事实。5、“衣旧有爱”公益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证实2016年6月15日鹰潭市义工联合会与鹰潭市盛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鹰潭市盛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接受鹰潭市义工联合会委托在鹰潭市募集废旧衣物的事实。6、营业执照一份,证实鹰潭市盛瑞再生资源有限成立于2016年5月18日,公司法人代表是马某的事实。7、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鹰潭市慈善总会出具的鹰慈字[2016]3号文件各一份,证实2016年7月20日鹰潭市慈善总会印发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放置旧衣回收箱的通知的事实。8、鹰潭市慈善总会、鹰潭市义工联合会出具的“衣旧有爱”公益箱回收衣物用途各一份,证实“衣旧有爱”项目是鹰潭市义工联合会、鹰潭市慈善总会和鹰潭市盛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发起的环保公益项目。2016年8月15日在贵溪市投放了100个旧衣回收箱,回收的旧衣物来源于居民捐赠,全部用于公益救助的事实。9、鹰潭市义工联合会、鹰潭市盛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衣旧有爱”公共回收箱在贵溪遭到破坏的情况报告、受损清单各一份,证实“衣旧有爱”是鹰潭市慈善总会、鹰潭市义工联合会共同发起的一项致力于旧衣物回收的环保公益项目,2016年9月份回收箱遭到人为的破坏,回收箱内的衣物被盗走的事实。10、名片一张,证实在四冶生活区多次撬锁盗窃捐衣箱的秃头男子从事旧衣收购业务对外的联系方式的事实。11、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基本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1)贵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贵溪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清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1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月7月25日刑满释放的事实。12、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清系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归案。13、范某的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范某辨认出刘某清就是多次在四冶生活区的捐衣箱里偷旧衣的秃头男子现场照片一组,证实贵溪市四冶生活区被盗捐衣箱的情况。14、被告人刘某清指认照片一组,证实其实施盗窃的位于贵溪市四冶生活区三区和五区的4个公益捐衣箱其收购旧衣物使用的名片。以上证据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相吻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进人民陪审员  XX成人民陪审员  葛玲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