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创怀、杨雄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创怀,杨雄梅,周造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创怀,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雄梅,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周造怀,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创怀、杨雄梅、周造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89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创怀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