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伊六一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伊六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774号罪犯伊六一,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黔盘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至2014年2月先后三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五十六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2015年7月~2016年6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伊六一准予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自2004年8月7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源审判员 赵 曜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