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国友与王丽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友,王丽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581民初1034号原告孙国友,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王丽丽,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孙国友诉王丽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国友以借款王德格吉日胡、担保人石虎、王丽丽履行担保义务为由要求王丽丽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800元(自2016年8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止),本息合计70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二分给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王丽丽承认担保事实,同意给付全部款项。经查,2016年7月14日,王德格吉日胡因个人合法的经营使用向孙国友借款本金60000元,约定按月利2.5分支付利息,每月13日之前给付孙国友上个月利息,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14日,双方于借款当日为孙国友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并备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借款人全额收到借款,王丽丽、石虎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还清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为止。此款到期后经孙国友索要多次,被告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丽丽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孙国友本息合计70800元,如被告王丽丽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孙国友自愿放弃2017年5月14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如被告不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有权利对上述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息二分计息;二、原告孙国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原告孙国友已预交),由被告王丽丽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