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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黎顺生、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顺生,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黎顺生,男,1974年1月5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东大道3208号。法定代表人钟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顺生与被执行人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黎顺生以其与被执行人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龚华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