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庭故意��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庭,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锋,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庭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粤01刑初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黄庭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晓一、刘荣宏出庭履行职务。黄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庭因琐事与被害人曹某1发生纠纷后怀恨在心。2015年10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庭携带一把弹簧刀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某一楼楼梯间时,遇曹某1,遂持弹簧刀捅刺曹某1胸部、腹部、肩胛部等部位,致曹某1死亡(经法医鉴定,曹某1的死因为锐器作用致双肺破裂、支气管动脉离断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10月30日16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福建省沙县福银高速沙县服务区抓获黄庭。原判认定以上犯罪事实主要有抓获经过材料等书证、罗某等证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黄庭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此认为,被告人黄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黄庭仅因琐事即准备作案刀具,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多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黄庭对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2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但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黄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2丧葬费3239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黄庭上诉提出:他当时不知曹某1在那里,是巧遇,案发前吸食了冰毒,神智不清,以为曹某1要搞他才动手,准备的刀具是为了防身;他没有杀人动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想杀害曹某1就不会捅肚子,一刀就可以致命,而且当时电灯灭了,否则他不会刺到曹某1的致命处;他作案后很后悔,希望能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审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黄庭还申请证人李某到庭作证,证实被害人案发前说过的话。辩护人辩称: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更为准确;故意杀人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害人是否穿着衣服被害存在疑点,作案工具未能缴获,进入审判阶段前的退查没有补��到有力证据;黄庭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深刻,愿意作出赔偿,本案应慎用死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黄庭主观没有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至少具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庭虽然案发前有吸食毒品,但并不阻却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被害人对案发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一审定性准确,量刑基本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庭因认为被害人曹某1侵占其50元游戏充值卡等琐事而与曹某1发生纠纷,后对曹某1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并于2015年10月25日晚购买了一把弹簧刀。10月26日0时30分许,黄庭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找老乡玩,在一楼楼梯间撞见曹某1,遂掏出弹簧刀捅刺曹某1的胸部、腹部、肩胛部等部���,致曹某1倒地不起,后逃离现场。在场群众即拨打报警及120电话,医务人员到场后经诊断确认曹某1已死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现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某一楼楼梯间。尸体位于楼梯间北侧靠北墙,距离西侧楼梯间大门1.5m。尸体呈侧卧状,上身赤裸,下身穿灰色长裤,右手抓着一件白色短袖T恤。尸体下及南侧地面上有一处1m×1m范围的血泊,地上及墙上均有大量血迹。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血迹7处。2.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曹某1左腋前线见一长2.5㎝的创口,贯穿入胸腔内,边缘整齐;右胸部见一长2.5㎝的创口,深及皮下未及胸腔内,创口边缘整齐;左腹部见一长2.6㎝的创口,肠系膜外溢,边缘整齐;右肩胛下见一长2.7㎝的创口,边缘整齐,创口贯穿入胸腔内;右手腕见一长5.0×2.5㎝的创口,探查见部分肌腱断裂,未见血管离断。创口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鉴定意见:曹某1的死因为锐器作用致双肺破裂、支气管动脉离断并失血性休克死亡。3.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庭的左膝内侧皮肤划伤并已结痂,范围6.1×0.3cm,符合锐器损伤的特征,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4.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曹某1尸体南侧血泊及尸体东侧地面血迹为曹某1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5.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该局在黄庭的带路下缴获其丢弃的一部手机。6.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籍��明及户口本复印件证实了上诉人黄庭及被害人曹某1的身份情况。7.证人肖某的证言:2015年10月26日0时10分许,我与罗某、曹某1等人在我租住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某房聊天时,听见楼下有人大喊罗某的名字,罗某与曹某1等人便下楼。过了一会儿,罗某喊我快下去,我下楼后发现曹某1倒在一楼血泊中,就打120、110电话。医护人员到现场抢救后说曹某1已死亡。后来,我听老乡说曹某1是黄庭杀的,之前曹某1撕破了黄庭的一件衣服,黄庭找曹某1索赔引起了矛盾。8.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6日0时30分许,我和曹某1、“唐兵”、“许雄”、“龙龙”到老乡肖某的住处玩。不久,黄庭在楼下喊肖某开门,肖某生气了,说这么多人过来吵他睡觉,就叫我们五人离开。我们下了楼,“唐某”第一个出大门,曹某1走第二,他还没有走出门就被进来的黄庭拦住不让出去。黄庭话都没说就从裤袋中拿出一把匕首捅向曹某1。我过去拉黄庭,黄庭说再拉他就捅我了。黄庭拿的匕首很小,无法抢走。我出门打电话,大门就关上了。过了一会儿,“许某”和“龙某”出了大门走了,黄庭手持匕首也走了,我没法拦他。我进大门看见曹某1被捅伤肚子,肠子都流出来了。我不敢乱动,就在那里等120救护车过来,后见救护车还没有来就到派出所报警。案发前几天,黄庭与曹某1发生过矛盾,黄庭在一个老乡开的麻将馆睡觉,曹某1说黄庭的脚臭,两人发生了口角,相互拉扯,之后被我们拉开了。罗某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了黄庭。9.证人曹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6日0时许,我和肖某、罗某、曹某1、“龙某”、曹某5等人在肖某的出租屋里聊天时,黄庭在楼下喊肖某开门,肖某让我下楼开门,罗某、曹某1、��龙某”、曹某5也一起下楼准备出去玩。我打开一楼大门时,黄庭快速走进来,右手拿刀在曹某1的腹部及胸部使劲各捅了一下,曹某1双手抓住黄庭的右手。这时,罗某也走出去,我松开手大门就关上了,我大声喊楼上的人快点下来开门,并叫他们报警。黄庭打开大门走了出来,问我刚才是不是要报警,我没出声,他让我不要跑,说他不会捅我的。我见他拿着刀,很害怕,就拼命地往外跑。黄庭拿的应该是一把黑色刀柄的尖刀,刃长约20㎝,宽约2㎝。曹某3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了黄庭。10.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5日接近24时,黄庭来到我的出租屋,想借我的电动车去钟村玩,后我在他指路下开车送他到了谢村一条巷子里,他下车后在楼下叫了很多声“老大”,我听到有人应答就先开车回家了。26日0时许,距第一次来约20分钟,黄庭又来找我���电动车及200元钱,我提出由我送他,后只给他40元。他在我家洗手时我看见他右边袖子有血迹,就询问他,他说是打架了,叫我不要多问。接着我开车送他的路上,他提出自己开,他开车时与一名开摩托车的男子发生口角,他当时右手往右裤袋伸去,说要搞那男子,我看到他的裤袋鼓起来,有个硬物。我怕出事就把那男子劝走了。侯某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了黄庭。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儿子黄庭从小不听话,常惹事生非,吸毒又好赌,还曾动手打过他的妈妈。2015年10月26日晚,黄庭打过电话给我,承认自己杀了人,但没和我说事情经过。我劝他自首,他说现在还不想。1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市场摆地摊。2015年10月25日20时许,一名男子花12元钱向我买了一把黑色的折叠弹簧刀。当时是晚上,我的视力���不好,我没看清这男子的特征,只记得他身材偏瘦。这把弹簧刀的刀身、刀刃都是钢质的,刀身约6cm,刀刃约6cm。13.证人曹某2的证言证实:我妻子前几年得病去世了,我因有伤没法干体力活,家庭压力较大,儿子曹某1约一个月前去广州打工,想肩负起家庭责任,但还没有找到工作。2015年10月26日,在广州打工的亲戚打电话告诉我说曹某1跟人打架,伤得挺严重。我来到广州后才得知他的死讯。曹某2指认了曹某1的尸体。14.上诉人黄庭对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曹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有关证据一致。黄庭指认了案发现场及购买、丢弃弹簧刀的地点、丢弃手机的地点。对上诉人黄庭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本案认定黄庭作案的证据确实、充分。目击证人罗某、曹某3证实是黄庭作案;证人肖某、���某证实案发时黄庭在现场楼下叫门,侯某还证实案发后黄庭衣服有血迹,裤袋隆起似有硬物,自称和人打架了;罗某、肖某证实黄庭与曹某1案发前有矛盾;黄庭的父亲黄某证实案发后黄庭与其通电话时承认杀了人;黄庭对罪行供认不讳,所供与相关证据一致。黄庭供称行凶时曹某1上身赤裸,没有他人参与作案,这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一致,结合证人证言,足以排除他人作案可能,作案工具及黄庭案发时所穿血衣未能缴获等不影响定案。辩护人所提本案证据存疑、不足的观点据理不足,不能成立。黄庭因琐事与曹某1发生纠纷后怀恨在心,事先准备作案刀具,伺机报复,遇到曹某1后即直接持刀行凶,捅中曹某1胸部、腹部、肩胛部等要害部位4处,其中左腋、右后背的创口贯穿入胸腔内,左腹部的创口致肠系膜外溢,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审定罪并无不当。黄庭所提准备作案工具系为防身,没有杀人动机及故意,辩护人所提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更为准确的意见均据理不足,不能成立。关于黄庭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深刻,愿意作出赔偿等意见经查属实,可依法采纳。黄庭关于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的申请经审查不具有必要性,不予批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庭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双方素无矛盾,本案因琐事而引发,黄庭故意杀人属间接故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代为赔偿人民币10万元,获得被害人曹某1亲属的谅解,故判处黄庭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黄庭及其辩护人要求二审从轻处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要求维���原判定罪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初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黄庭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初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黄庭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黄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少雄审判员 陈光昶审判员 蒋伟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嘉祺曾铭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