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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白卓与被执行人李发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卓,李发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卓,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发润,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白卓与被执行人李发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2016)云0112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成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