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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丁春申请执行杨运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杨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96-1号申请执行人:丁春。被执行人:杨运成。丁春申请执行杨运成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