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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春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刚,男,1962年5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1983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振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春刚行至江油市三合镇双江市场,趁正在买菜的罗某不备之机,从身后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X9手机盗走。同日上午,李春刚将该手机以165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江油市南街“盛龙数码科��”手机店店主林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李春刚被江油市公安局抓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视频光盘、被告人李春刚的供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李春刚的人口信息、拒收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春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春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王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