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成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251号罪犯王成佳,男,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郓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成佳服判不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14)菏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王成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王成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佳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予以���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成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凡岭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俊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