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与被告王连军、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王连军,吴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788号原告:刘平,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东区。被告:王连军,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吴海燕,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王连军、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平撤回对被告吴海燕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对被告吴海燕的起诉。审判员 李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