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永刚、李海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李永刚,李海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003号原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起台镇政府门口(现住所地:柘城县一号城邦西门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8078873-4。法定代表人任学礼,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学然,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永刚,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住址相同。委托代理人王郑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宽,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郑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刚、李海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原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