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晗、胡长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晗,胡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晗,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胡长生,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长生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长生的银行存款2956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