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晓岚、邢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岚,邢翠,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岚,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子敬,湖北星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翠,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子敬,湖北星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181号3层2室。法定代表人:时毅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丽,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徐晓岚、邢翠、上诉人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晓岚、邢翠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晓岚、邢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徐晓岚、邢翠撤回起诉。减半后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13.5元、邮寄费20元,由徐晓岚、邢翠负担。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 青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骆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舒 渲书记员 饶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