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财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印旭与被申请人傅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印旭,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73号之一申请人:赵印旭,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傅春,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赵印旭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傅春所有的冀XX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因被申请人傅春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50000元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傅春所有的冀X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