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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世君诉被告崔霞、徐芝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君,崔霞,徐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334号原告高世君,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崔霞,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徐芝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高世君诉被告崔霞、徐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27日,被告崔霞因商店进货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13万元,并自愿向原告打了借条并签字,担保人徐芝军也签字担保。双方约定期限一年,自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7日止,借款利息约定2分,按月结算,即每月付利息26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由担保人转交给原告。后被告只付给原告2个月利息钱,还差6个月利息没有付。原告多次催要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13万元及6个月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可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2.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臧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