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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栋与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肖像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栋,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栋,男,汉族,1994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44882649。法定代表人周尚文。申请执行人谭栋与被执行人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肖像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谭栋与被执行人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肖像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 晓审判员 尹辉霞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