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泽民与梁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民,梁从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458号原告:刘泽民,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梁从喜,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刘泽民与被告梁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梁从喜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泽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泽民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计1248元。审 判 长 张 霜审 判 员 罗仁军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红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