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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泽民与梁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民,梁从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458号原告:刘泽民,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梁从喜,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刘泽民与被告梁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梁从喜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泽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泽民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计1248元。审 判 长  张 霜审 判 员  罗仁军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红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