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王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王淑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950号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B座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淑杰,男,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淑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金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