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骈意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骈意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9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骈意军,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金玲,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骈意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骈意军及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骈意军经事先与吸毒人员杨某某、王某联系,至本市闵行区航中路99弄七韵美地苑门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王某,后被告人骈意军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白色晶体净重0.76克,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案发后,被告人骈意军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许晓宁。上述事实,被告人骈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杨某某、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毒品称重照片、被告人骈意军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被告人骈意军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骈意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骈意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骈意军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骈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及立功情节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骈意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骈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