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140号申请人: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价值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石婷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价值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