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远新与赵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新,赵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远新,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地址四川省中江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赵乾,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景洪市。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远新与被执行人赵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